来源:东方头条 时间:2019-09-11 14:09:09
凌晨1点多,扬州一条乡间小路,民警截获4名形迹可疑的男子。在他们的汽车后备厢里,竟血淋淋地躺着58只已经殒命的小鸟。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经扬州邗江区人民检察院倪华检察长出庭公诉,邗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发生于今年2月17日的案件。
△庭审现场 经查,2月16日下午,包某电话联系吴某和孙某,“晚上去北郊抓鸟吃啊?”得到二人积极响应。当晚6点左右,包某拿上之前在微商手中购买的气枪、数百发钢珠以及两把强光手电筒,前往和同伴会合。吴某是邗江区杨寿镇人,熟悉当地地形,而且知道树林的分布情况,他便当起了司机和向导。 晚饭过后,由吴某驾驶汽车,沿着乡间偏僻小路缓缓行驶,遇到小树林便停下来。包某和孙某就带着家伙下车了。孙某用强光手电筒往树上一照,“看,那里有鸟!”包某一听,举起气枪,“砰”地一声朝树上打去…… 没过一会,包某的朋友薛某打来电话,“在干嘛呢?”“打鸟呢,来吗?”薛某一听也来了精神,赶到打鸟的地方和3人会合。就这样,吴某开车,包某射击,孙某和薛某负责照明和捡打下来的小鸟,到凌晨1点左右,已经打到了几十只鸟。
被民警抓到时,4人已捕杀了58只小鸟。民警还查获数百颗未使用的钢珠。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4人捕杀的野生鸟为珠颈斑鸠、山斑鸠、树麻雀、黑尾蜡嘴雀、白头鹎、灰头鹀。上述几种鸟均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同时,扬州市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管理站提供的相关规定表明,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为我省禁猎期,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等工具进行猎捕,同时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而据扬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包某捕鸟时所用的气枪属非军用枪支,对人体具有致伤力。 4人因非法狩猎罪被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邗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在最后陈述阶段,4人均表示并不知道自己捕鸟的行为是犯罪,希望法庭看在4人是初犯,予以从轻处罚。 经合议庭合议,4人被判处3个月至5个月不等的拘役,并均被给予一定的缓刑期限。 (检察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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