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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电瓶偷电偷手机 三个老人年逾60岁仍下贼手

    来源:东方头条 时间:2019-09-12 10:31:43

    虽然年岁不饶人,但也要活得明明白白干干净净的,否则被人扣上一个“老而不尊”、“倚老卖老”的帽子也是挺没有面子的。

    9月11日,浦东检察机关召开了关于3起涉老案件的"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告会",此次宣告会宣读了对3名涉案人员陈某、胡某和柴某的不起诉决定书。三名60多岁的男子因为各种小偷小摸被抓获,后悔不已。

    检察官介绍:63岁被告人陈某在2016年12月至2019年8月间,让人把他位于三彩路的家中的电表进行改装,实施窃电,经核实其窃电金额达到6000多元人民币。今年8月,电力公司对住户进行电表检查过程中,其行为败露。案发后,陈某已补缴电费及违约金,并如实供诉了犯罪事实。

    而66岁的被告人胡某交代,今年7月14日18时许,他在路过莲安东路附近的某非机动车停放处时,临时起意动起了歪脑筋,窃走了被害人放在电动车载物箱内的价值2565元人民币的苹果手机。在被民警抓获后,胡某如实供诉和坦白了其犯罪事实,并将被窃赃物返还至被害人,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而62岁的柴某交代:今年6月8日1时许,他在途径瑞阳路一停车棚时看到了未被上锁的电动车电瓶,随即萌生了偷窃念头,偷走了被害人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上的锂电池一组,企图窃为自用。经价格认证部门鉴定,其偷窃的电池价值人民币2240元。案发后,柴某如实供诉了其犯罪事实,并已将被窃锂电池返还至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检察官介绍,被不起诉人陈某、胡某和柴某均实施了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行为。鉴于3人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诉其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且均为初犯偶犯,所以最终对其进行从轻处罚、做出不起诉决定。

    宣告会后,3名被告均对自身的犯罪行为有了较深刻的悔过。

    被告人陈某说:“以后自己再也不会去做这样的事情了,也没有任何意思了。本来是想贪点小便宜,没想到却弄成现在这样。”

    被告人柴某称:“我会彻底悔改的,我以前从来没办过这种事,在家里干一辈子建筑了。”

    被告人胡某说:“我每天都在那儿玩儿,当时人家载物箱里面的手机一个劲儿地响,响了有十几分钟,没人拿,我就贪图了小便宜,就这个情况。我这一辈子,66年了,我没有做过一件坏事。(这个教训)终身记得。”

    检察官指出,3名被不起诉人应充分吸取这次深刻的教训,珍惜检察机关对其从宽处理的机会,并从此洗心革面、引以为戒,“3名被不起诉人均是一时贪小便宜,实施了盗窃的行为,这不仅影响了自己,也对自己的家人造成了影响,对被害人和被害单位的生产秩序均造成了影响。我们希望3名被不起诉人能够珍惜检察机关给予他们的重新做人的机会、洗心革面,不仅能够自己遵纪守法,更加能够警示他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自己的贡献。”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宣克炅 实习编辑:霍慧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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