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方头条 时间:2019-09-13 09:41:08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使用共同财产出资获得公司股东资格的,所对应股权份额应如何认定,若涉及离婚,所对应股权份额应如何分割?亦或是直接对股权进行变更或分割?今天,扬远律师团队将结合一则案例,为广大企业分析。
案例介绍:
一、王先生与李女士于2013年结婚,2017年1月,王先生与朋友共同开设A有限公司,王先生为公司股东之一,持有公司30%股权;
二、2018年2月,王先生与李女士因感情不和离婚,在李女士起诉离婚诉讼中,法院认定王先生持有A公司股份系夫妻共同财产,判令王先生、李女士各享有一半份额;
三、2018年3月,离婚判决生效。王先生擅自转让A公司股权,李女士得知后,以侵害股东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未认定李女士股东身份。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对于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据此,如果夫妻另一方希望全部或部分取代投资一方成为股东,仍需要满足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律师分析: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所获得的收益,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明显本案中,李先生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成为A公司股东,后续因此获得股权份额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股权投资并非参照日常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方式,需考虑到有限公司人和性及日常经营管理,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李女士对出资额享有份额,但此举仅视为夫妻双方对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夫妻另一方最终是否能获得股东资格,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及公司法规定具体认定。
扬远建议:
此时,李女士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一、法院已判决李女士对出资额享有一半份额,李女士可以向其他股东发出优先购买权的通知,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且各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后,李女士即可按照公司法规定成为A公司的股东,可要求行使股东权利(如变更股东登记等);
二、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李女士无法获得公司股东资格,但可分割转让自身出资额所获得的货币利益;
三、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且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额的,此时视为其他股东同意转让,李女士可获得公司股东资格。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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