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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应提起侵权之诉or合同之诉

    来源: 时间:2019-07-26 10:28:09

      *基本案情

      家住新乡的王某因患白癜风,2014年4月到北京的一家医院进行治疗,北京医院的专家给出了治疗方案:有皮损的地方可以用美国进口的308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照射,一个部位每周照射一次,需照8-10次。王某在北京医院治疗了几天后,听说其亲属在新乡一家医院使用308治疗仪进行治疗,并办有治疗卡,尚余部分金额未消费,王某持其亲属的治疗卡开始在该医院体验治疗,2015年7月1日正式接受治疗。王某先后在该医院照射29次,在照射一定阶段之后,2015年10月26日,该医院为王某作了皮肤移植手术。没料到移植的皮肤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王某遂去该医院想要一份治疗清单却被该医院拒绝。王某一气之下到新乡市卫生局投诉,卫生局调查的结果是该医院的机器是深圳生产的308nm准分子紫外光治疗仪。

      2016年1月12日,王某以医疗损害赔偿向牧野区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期间王某向法院提起鉴定后又撤回申请。后王某仅以被告虚假宣传,以合同关系主张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到被告处进行治疗,双方之间即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在自己制作的宣传页上注明“豫北地区唯一的308nm准分子激光治疗仪”“引进终结白癜风仪器—美国准分子激光”,应视为被告对不特定人群的要约邀请,被告就应当向来就诊的所有患者提供与宣传页相一致的治疗。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到被告处治疗达到一定的效果,被告并不是彻底的违约。本案是合同之诉,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获得宣传页是在治疗之后,无证据证明,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王某赔偿损失2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患者到医院就医,双方即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而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患者既可以以医疗服务不符合双方约定为由,要求医院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在医疗行为不当给其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要求医院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患者应当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鉴于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也无医疗过错,如果王某以医疗损害为由请求医院赔偿,是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但这并不等于医院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患者对医患纠纷可根据自身的情况行使选择权,选择提起侵权之诉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还是违约之诉(医疗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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